专利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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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专利权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分类

发明专利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上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申请部门安排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以上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河南省申报专利官方网站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注意事项

合作完成专利权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国内国外专利申请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以下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申请日期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复查
  重点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需要缴费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以上[非黑体文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电子申请流程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专利电子申请介绍
电子申请使用流程简介

书面申请流程(郑州代办处)

郑州代办处专利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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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准备

专利申请相关事项介绍!!!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提交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注意事项

申请费用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缓金额
  个人以85%比例减缓。
  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比例减缓。
以下情况不审批减缓
  (1)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

细则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细则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细则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专利缴费

缴费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大部分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可使用简称。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缴费指南参考:河南知识产权局|专利缴费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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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代办处

电   话:0371-65977156
传  真:0371-65978899
邮政编码:450000
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附楼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郑州市政二街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代办处
账  号:1702129129249500757

时间地点安排

  面交:上午:8:30-11:30 下午:夏季3:00-6:00,冬季2:00-5:00(节假日除外)
  寄交: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28号报业大厦17楼1704房间
  邮编:450003
  电话:0371-65977156

文章作者: HibisciDai
文章链接: http://hibiscidai.com/2017/02/07/2017-02-07-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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